基隆關:報運出進口貨物均應誠實申報貨物價格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2024/05/08

▲基隆關提供
海關近來查獲商民因出口屬無交易事實的樣品、外貨退回或賠償品等貨物,出口人認為未向國外買方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貨價,因涉低報貨物價值致遭裁罰。基隆關提醒報運出口、進口貨物,均應誠實申報貨物價格,以免觸法或延宕通關,影響自身權益。

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出口貨物價格應以輸出許可證所列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另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申報「禮物、贈品、樣品、調換、賠償、廣告品等」時,即使發票載明「NCV」,亦應申報其實際價格,不得申報「NCV」(No Commercial Value)、「FOC」(Free of Charge)或「0」。因此,若出口貨物無交易事實,依規定,該貨物價格仍應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不得因無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

基隆關指出,依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第三條規定,無商業價值貨物或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的進口廣告品及貨樣,免徵進口關稅,惟超逾前述金額的廣告品及貨樣,仍應依規定課徵進口關稅。

另關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再依加計項目調整;該「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價格」,若為無實際交易事實的廣告品及貨樣,且超過免稅限額者,海關將依關稅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並據以課徵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