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关∶补给船舶需用品须经海关核准後始可装船
【记者陈维强/台北报导】 2024/03/29

补给船舶需用品,须经海关核准後始可装船。在港船舶就地采购之专用物料,应由输出人检具出口报单及依规定应检附之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行之申请书及其他出口必须具备之有关文件,送海关出口单位审核,经核其品类量值合理者,即准由稽查单位办理船边验放,切勿擅自装船。

台中关表示,依船舶需用物品申请验放作业要点第三点规定,在港船舶就地采购之专用物料或停泊於外锚区之船舶就地采购之专用物料及船员食用品品类量值合理,不涉冲退税及签审规定,且其整批出口之离岸价格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其输出人得检具发票及「供应船舶/船员用品日用品申报表兼准单」一式三份向海关申请,经核准後,由稽查单位於船边或港内码头边查核无讹後装运上船。

整批离岸价格在新台币二万元以下,经海关审查发票及申报表兼准单无讹者,得免予船边或港内码头边查核迳行装船,未依规定办理者,海关得取消其免验资格。

台中关提醒,输出人若未向海关申报迳自将货物装船,依海关缉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最重可处货价三倍以下之罚锾及货物没入之处分,吁业者办理船舶补给业务时,应经海关核准後始可装船,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