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良心救台灣 (114)—國稅局僭越職權 知法犯法
▲民眾多次站上凱道,呼籲政府消滅法稅病毒,平反假案,落實法稅改革。
國稅局始終無法證明其課稅依據為何,更從無逐筆調查舉證。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4項明文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故就課稅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等均應明確。
掌管補習班之最高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早於86及88年發函證明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更於89年12月21日立法院公聽會明確表示「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當時,中區國稅局局長楊重華、台北國稅局局長張盛和都在現場,卻仍持續以補習班名義違法強徵課稅。此外,台北市國術會、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台北市道教會、中華民國道教會均證明太極門是永久團體會員,完全根據氣功武術及道教團體之宗旨,為弘揚中華文化、淨化人心之公益團體。
台灣省稅務局76年及財政部84年皆發函規定,氣功武術團體依法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亦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台灣省教育廳(86)教五字第69135號函指出「關於五術(面相、手相、地理、風水、氣功、易經、紫微等)之傳授係屬民間技藝,與短期補習班之設立目的不合,依規定不准設立」。政府機關根本不准許氣功團體設立補習班,所以依法令規定太極門根本不可能成為補習班。93年11月1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時,台北國稅局代理人劉麗霞說:「太極門並非補習班,對此被告(國稅局)也不否認。」94年7月27日劉麗霞更當庭承認,國內並無國術館遭課徵所得稅,而遭法官質疑為何「獨厚」太極門?101、102年台北及中區國稅局於重核復查決定書認定太極門並非補習班,並承認敬師禮之贈與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證實弟子贈呈給師父的敬師禮,國稅局卻以補習班及就弟子間互助代辦課稅,就是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掌管補習班之最高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早於86及88年發函證明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更於89年12月21日立法院公聽會明確表示「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當時,中區國稅局局長楊重華、台北國稅局局長張盛和都在現場,卻仍持續以補習班名義違法強徵課稅。此外,台北市國術會、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台北市道教會、中華民國道教會均證明太極門是永久團體會員,完全根據氣功武術及道教團體之宗旨,為弘揚中華文化、淨化人心之公益團體。
台灣省稅務局76年及財政部84年皆發函規定,氣功武術團體依法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亦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台灣省教育廳(86)教五字第69135號函指出「關於五術(面相、手相、地理、風水、氣功、易經、紫微等)之傳授係屬民間技藝,與短期補習班之設立目的不合,依規定不准設立」。政府機關根本不准許氣功團體設立補習班,所以依法令規定太極門根本不可能成為補習班。93年11月1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時,台北國稅局代理人劉麗霞說:「太極門並非補習班,對此被告(國稅局)也不否認。」94年7月27日劉麗霞更當庭承認,國內並無國術館遭課徵所得稅,而遭法官質疑為何「獨厚」太極門?101、102年台北及中區國稅局於重核復查決定書認定太極門並非補習班,並承認敬師禮之贈與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證實弟子贈呈給師父的敬師禮,國稅局卻以補習班及就弟子間互助代辦課稅,就是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