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赋予立院调查听证权 防范官员规避责任
2024/03/20

新一届立法院国民党、民众党都提出国会改革方案,其中建立调查听证制度广受瞩目,但民进党却以毁政乱宪为由强力反对。揆诸全球先进民主国家,国会拥有调查听证权堪称普遍,更发挥相当强大的监督力量;反观台湾,过去八年民进党完全执政,在民进党立委极力护航之下,蔡政府官员不但在立院实问虚答、反质询,若干恐涉失职、违法的重大施政甚至埋入黑箱,更凸显建立立院调查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在全世界民主国家当中,无论是实行总统制或内阁制,代表立法权的国会之最重要职责就是监督行政权,而调查听证权则是国会善尽监督权的重要利器;至於赋予国会调查听证权的方式,德国、日本系以宪法明文规定,美国、英国则是两、三百年来建立的合宪制度。我国立法院虽有「文件调阅权」,但立委行使此一权利仅能「要求有关机关就特定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料」,且立委举行之公听会亦对行政权毫无约束力,这与先进民主国家的调查听证权有如天壤之别。

即以美国为例,听证系国会行使调查权的主要方式,国会议员经由国会委员会举行会议,并安排或传唤政府官员、利益团体或个人参与会议,以听取相关意见或证据,国会议员还可同时行使调阅权;在听证会中倘若伪造文书或证词不实,得以伪证罪起诉,或以藐视国会罪作为强制要求交出文件、证据或作证之手段。法国、日本、英国、德国的国会调查听证制度,也具有类似的伪证、藐视国会等强制性或司法性。

至於民进党指立院建立调查听证制度毁宪乱政,则属似是而非的说词。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曾针对「真调会条例违宪?」之争点作成释字第五八五号解释,一开头就写著「立法院为有效行使宪法所赋予之立法职权,本其固有之权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调查权,主动获取行使职权所需之相关资讯」,解释理由中还指出「立法院调查权乃立法院行使其宪法职权所必要之辅助性权力」,「立法院为有效行使调查权,固得以法律由立法院院会决议依法对违反协助调查义务者科处适当之罚锾,此乃立法院调查权之附属权力」。

换言之,赋予立法院调查权并无违宪之虞,倒是这八年来蔡政府官员往往在立法院用尽反质询、实问虚答、拒绝提供立委要求提供之资料等手段回避国会监督,这恐怕才是违反宪法要求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的规定。

再论及国会调查听证制度所能发挥的功能,除了发现或厘清事实、完备立法正当程序、强化政治或政策沟通等等之外,国会调查听证制度更具有揭弊功能。一九七二年美国爆发水门案,参议院以七十票对零票的表决结果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七日起特别调查委员会举行长达三十七天的听证会,共计传唤三十三名有关人员,证词多达两百万字;过程中涉案的美国总统尼克森被听证会传唤作证,尽管尼克森祭出三权分立原则拒绝出席,但仍在压力之下交出关键录音带,最终尼克森以辞职收场。

并且,除了国会调查听证追查水门案之外,司法部门也同步进行调查;足证如果制度设计周全,司法调查与国会调查听证可以并行不悖。立法院早有建立调查听证制度之议,如今国民党、民众党再度提出,民进党却极力阻挡,莫非还想一党独大、遮掩黑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