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电子文件及签章法律效力等同实体
【中央社台北十五日电】 2024/04/16

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电子签章法修正草案,明定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电子签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实体文件及签章,不得仅因其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

为增进电子签章普及运用,明定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功能上等同实体文件及签章,以确认电子签章的法律效益,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电子签章法修正草案,全案经过委员会逐条讨论,不需送朝野协商。

初审条文明定,数位签章为电子签章的一种类型,使电子签章与数位签章关系明确化,而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符合规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实体文件及签章,不得仅因其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

初审条文明定,经政府许可具备凭证机构所签发凭证的数位签章,具有「推定」为亲自签名或盖章的效力。

为提升智慧政府对电子文件、电子签章的应用,初审条文也规定,行政机关欲排除使用电子签章法,应以法律排除,并给予过渡期间。

初审条文明定,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机关依规定公告排除适用本法者,各该公告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适用。但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间二年为限。立法说明也指出,主管机关应协助中央及地方行政机关推动电子签章之软硬体建设,以消弭数位落差。初审条文也规定,主管机关应定期搜集电子签章应用情形,办理国际法规与市场需求等相关调查或研究,每年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