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真改革良心救台湾 (114)—假案整肃为开端 加害者的违法恶行
【文/张琳】 2023/07/08

▲史越生公开坦承,太极门案件是由侯宽仁主导。
民国85年台湾首度举办民选总统,选後掀起一波宗教扫黑。同年12月19日检察官侯宽仁携带媒体大动作搜索太极门,当天即散布不实讯息,隔天各大报纸即刊载太极门诈财31亿,涉及逃漏税捐,恶意制造假新闻。根据银行12月28日函覆检察官表示,与案件相关之两帐户金额,总共仅61万馀元(此款并非补习班学费,亦非营业收入)。侯宽仁未采用银行所提供的事实证据,於起诉前六日,传讯国税局税务员史越生作伪证,指控太极门是补习班,涉嫌逃漏税;未曾询问当事人,就直接将史越生的证词当作起诉逃漏税主要证据。多年之後,史越生向媒体坦白,太极门案件是由侯宽仁主导,案发当时找他去作证,只是套圈圈、做做样子。充分证实太极门案从一开始就是栽赃构陷,无中生有。

86年10月法院审理期间,发函询问台北国税局核课补徵税捐之情形,国税局於10月22日指派税务员简祯寿协助办理。不料简祯寿未进行任何调查程序,竟完全依照检调移送之不实起诉书,二天就作成「查缉案件调查报告书」,诬指太极门为补习班,台北国税局及中区国税局於同年12月间即违法发单并重罚。罗列国税局强徵课税,涉犯刑法第129条违法徵收罪等相关违法如下∶

(1)国税局明知起诉书中将同笔金额同时认定为诈欺所得及补习班学费收入,相互矛盾,依行政诉讼法第177条之立法精神,在司法判决确认所得性质之前,根本不应发出税单。

(2)87年3月27日台北国税局发函中区国税局,自承太极门税务案件系由调查处查核,非由该局查帐核定。

(3)89年3月7日台北国税局发函台北市调查处,自承「本局原核定之内容、性质及金额,均以贵处通报资料与核算为准据」。

(4)财政部93年函释明文∶「认定事实须凭证据┅┅不宜仅凭有权调查机关 (如法务部调查局或各县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类似案件之移送书、笔录或起诉书等资料核定补税处罚。」国税局却仅凭起诉书就做出课税处分,违反明确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