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129)—行政权独大 相同事实却恣意认定
【文/林歆芙】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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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兼庭长袁从桢律师∶依照立法本意,经过一般诉讼程序,救济程序结束了,如果处分有重大违法,行政机关还是能依职权撤销。像太极门税案,国税局有多重不合事理的重大违法,例如国税局依照间接推估的数额课税,依照所得税法第83条之一,要经过财政部的核准,国税局没有依法做这个程序,处分是无效的。

台北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委员黄帝颖律师∶六个年度中有五年,太极门案被认定不应该课税,唯独在1992年度却被独立课税。这种不一致的判断,违反了行政程序法和宪法的平等原则。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赋予行政机关自我拘束的权力,即使超过法定救济期间,也应有自行撤销违法处分的权力与义务。

信杰记帐士地政士联合事务所负责人蔡维杰∶为何太极门案独独留住1992年度税单,无法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条撤销?问遍接触的基层或中层的税务人员,都没有人能回答,都说要问上层。这反应了一句话「集体负责叫做集体不负责」。

太极门案义务辩护律师蔡富__∶太极门门派师徒传承本质从无改变,从无课税问题,只有遭侯__仁检察官捏造不实证据并违法移送的六个年度,遭国税局以检调资料(毒树)将太极门当成补习班违法课税并重罚(毒果)。甚至执行机关依枉法裁判,明知不应执行仍强抢民产,致太极门师徒人权遭受严重迫害。
前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庭长陈志祥律师提出两个解决太极门案的方法,一、透过行政程序法第117条撤销;其上级机关(包括上上级),亦得为之。二、立法,催生太极门平反条例。1991及1993-1996年度税单被撤销的理由,即可当作1992年度综所税再审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