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擴大利得沒收合憲 法部:填補司法正義漏洞
【記者王先國/台北報導】 2024/01/28

憲法法庭作成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宣示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擴大利得沒收,性質與一般沒收目的相同,均係使無法律上原因之財產變動,回復到合法狀態,並非刑罰,無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

該判決同時肯認擴大利得沒收規定是基於公益目的對於財產權所為限制,與預防毒品犯罪公益目的之間具有合理關聯性,符合比例原則。

又此一規定雖適用於該規定施行前已發生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然而行為人就繼續支配違法所得難認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故刑法第二條第二項「從新原則」並無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

本判決揭示,應由檢察官就「行為人所得支配之上開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法院綜合一切事證,經蓋然性權衡判斷,認定行為人所得支配犯罪所得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高度可能性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

法務部指出,毒品戕害個人身心,造成家庭問題,衍生暴力、槍枝、組織、洗錢等各類犯罪,危害社會治安,妨害國家發展,是以毒品罪為萬國公罪。透過擴大沒收制度,對經由自由證明可認被告所得支配之其他來源不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可予以沒收,始得填補司法正義之漏洞,保障正當財產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