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賦予立院調查聽證權 防範官員規避責任
2024/03/20

新一屆立法院國民黨、民眾黨都提出國會改革方案,其中建立調查聽證制度廣受矚目,但民進黨卻以毀政亂憲為由強力反對。揆諸全球先進民主國家,國會擁有調查聽證權堪稱普遍,更發揮相當強大的監督力量;反觀台灣,過去八年民進黨完全執政,在民進黨立委極力護航之下,蔡政府官員不但在立院實問虛答、反質詢,若干恐涉失職、違法的重大施政甚至埋入黑箱,更凸顯建立立院調查聽證制度的必要性。

在全世界民主國家當中,無論是實行總統制或內閣制,代表立法權的國會之最重要職責就是監督行政權,而調查聽證權則是國會善盡監督權的重要利器;至於賦予國會調查聽證權的方式,德國、日本係以憲法明文規定,美國、英國則是兩、三百年來建立的合憲制度。我國立法院雖有「文件調閱權」,但立委行使此一權利僅能「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且立委舉行之公聽會亦對行政權毫無約束力,這與先進民主國家的調查聽證權有如天壤之別。

即以美國為例,聽證係國會行使調查權的主要方式,國會議員經由國會委員會舉行會議,並安排或傳喚政府官員、利益團體或個人參與會議,以聽取相關意見或證據,國會議員還可同時行使調閱權;在聽證會中倘若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得以偽證罪起訴,或以藐視國會罪作為強制要求交出文件、證據或作證之手段。法國、日本、英國、德國的國會調查聽證制度,也具有類似的偽證、藐視國會等強制性或司法性。

至於民進黨指立院建立調查聽證制度毀憲亂政,則屬似是而非的說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針對「真調會條例違憲?」之爭點作成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一開頭就寫著「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解釋理由中還指出「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固得以法律由立法院院會決議依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適當之罰鍰,此乃立法院調查權之附屬權力」。

換言之,賦予立法院調查權並無違憲之虞,倒是這八年來蔡政府官員往往在立法院用盡反質詢、實問虛答、拒絕提供立委要求提供之資料等手段迴避國會監督,這恐怕才是違反憲法要求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規定。

再論及國會調查聽證制度所能發揮的功能,除了發現或釐清事實、完備立法正當程序、強化政治或政策溝通等等之外,國會調查聽證制度更具有揭弊功能。一九七二年美國爆發水門案,參議院以七十票對零票的表決結果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七日起特別調查委員會舉行長達三十七天的聽證會,共計傳喚三十三名有關人員,證詞多達兩百萬字;過程中涉案的美國總統尼克森被聽證會傳喚作證,儘管尼克森祭出三權分立原則拒絕出席,但仍在壓力之下交出關鍵錄音帶,最終尼克森以辭職收場。

並且,除了國會調查聽證追查水門案之外,司法部門也同步進行調查;足證如果制度設計周全,司法調查與國會調查聽證可以並行不悖。立法院早有建立調查聽證制度之議,如今國民黨、民眾黨再度提出,民進黨卻極力阻擋,莫非還想一黨獨大、遮掩黑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