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良心救台灣 (114)—假案整肅為開端 加害者的違法惡行
【文/張琳】 2023/07/08

▲史越生公開坦承,太極門案件是由侯寬仁主導。
民國85年台灣首度舉辦民選總統,選後掀起一波宗教掃黑。同年12月19日檢察官侯寬仁攜帶媒體大動作搜索太極門,當天即散佈不實訊息,隔天各大報紙即刊載太極門詐財31億,涉及逃漏稅捐,惡意製造假新聞。根據銀行12月28日函覆檢察官表示,與案件相關之兩帳戶金額,總共僅61萬餘元(此款並非補習班學費,亦非營業收入)。侯寬仁未採用銀行所提供的事實證據,於起訴前六日,傳訊國稅局稅務員史越生作偽證,指控太極門是補習班,涉嫌逃漏稅;未曾詢問當事人,就直接將史越生的證詞當作起訴逃漏稅主要證據。多年之後,史越生向媒體坦白,太極門案件是由侯寬仁主導,案發當時找他去作證,只是套圈圈、做做樣子。充分證實太極門案從一開始就是栽贓構陷,無中生有。

86年10月法院審理期間,發函詢問台北國稅局核課補徵稅捐之情形,國稅局於10月22日指派稅務員簡禎壽協助辦理。不料簡禎壽未進行任何調查程序,竟完全依照檢調移送之不實起訴書,二天就作成「查緝案件調查報告書」,誣指太極門為補習班,台北國稅局及中區國稅局於同年12月間即違法發單並重罰。羅列國稅局強徵課稅,涉犯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等相關違法如下:

(1)國稅局明知起訴書中將同筆金額同時認定為詐欺所得及補習班學費收入,相互矛盾,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之立法精神,在司法判決確認所得性質之前,根本不應發出稅單。

(2)87年3月27日台北國稅局發函中區國稅局,自承太極門稅務案件係由調查處查核,非由該局查帳核定。

(3)89年3月7日台北國稅局發函台北市調查處,自承「本局原核定之內容、性質及金額,均以貴處通報資料與核算為準據」。

(4)財政部93年函釋明文:「認定事實須憑證據……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 (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國稅局卻僅憑起訴書就做出課稅處分,違反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