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良心救台灣 (116)—監察院應列案調查並平反太極門案
【文/林歆芙】 2023/07/22

▲太極門刑案平反十六周年紀念日於台大舉辦論壇。
台灣人權文化協會理事長吳進生表示,知名義大利社會宗教學者馬西莫教授(Massimo Introvigne)曾在《寒冬》雜誌指出,台灣監察院、法務部和高檢署之間的互相推託削弱了監察院的功能,放任違法檢察官不管,就像毒素蔓延汙染水源,本應保護人權的監察機構變得虛假,如果法務部在91年監察院報告完成後立即追究侯寬仁檢察官的責任,其後衍生的太極門稅案早就不成立,還能讓惡官群魔亂舞嗎?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從民國55年成立至今都是氣功武術門派,行政機關把81年度的敬師禮當作補習班學費要課稅,未能與其它年度做一致性處理,不符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就有特別規定,行政機關有職權可撤銷違法處分,沒有救濟期間的問題,行政機關知道過去做錯了,應該自己撤銷違法處分。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暨法律學院院長吳志光表示,行政應該要積極為人民解決問題,但在太極門稅案中,最令人憤慨的也是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例如唯獨對單一年度課稅,讓他覺得匪夷所思,當初行政院也做了協調,稅捐機關卻不遵行。太極門稅案這麼簡單的事遲遲無法解決,難怪人民對司法的滿意度一直無法提升。

前新北市記帳士公會理事長蔡維杰則指出,所有的課稅事實都應秉持一致性的原則,太極門稅案80-85年有5個年度更正為零,只留下81年度,為何沒有辦法認錯?從5個年度更正為零沒有撤案這個動作,就知道稅捐單位不認錯,更正為零並沒有把稅單整個撤案,只說是計算錯誤,這叫死不認錯。政府是一體的,前朝的錯沒辦法予以糾正,給予更正,還叫英明的政府嗎?

太極門案義務辯護律師蔡富强表示,太極門81年度稅務冤案屬枉法裁判,且陸續有新事實、新證據證實課稅處分及該確定判決均屬錯誤,國稅局有義務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並撤回執行,然而國稅局明知原課稅處分錯誤違法,還要求行政執行署繼續執行、查封拍賣太極門的修行道場預定地並強行收歸國有,有故意侵害財產權之主觀惡意,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予以國家賠償,並呼籲監察院列案調查,予以平反,以彰顯監察院保障人權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