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良心救台灣(126)-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政府應主動撤銷違法處分
【文/林歆芙】 2024/01/21

▲專家呼籲:歷史錯誤變成現在錯誤,應主動平反假案。
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暨社會科學院公共事務研究所合聘教授黃錦堂:太極門案應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由行政機關主動撤銷錯誤行政處分。因為已經有5個年度的課稅處分被變更、歸零了,只剩下81年度,其實是相同的案件事實,甚至從有太極門以來更多年度的事實都是一樣,為什麼獨留下這個81年度的課稅處分不願意變更?所以這個應該是行政裁量權收縮到零。太極門蒙受這樣的冤屈,是看在每一個人的眼裡,而政治部門、政治的精英,有義務去解決,這是為國家社會做更多的人權、稅務方面的服務與貢獻。

經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靜:太極門冤案從法律上自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撤銷,但距今已逾27年之久,卻尚未獲得最終的解決,此案是披著法律外衣的政治案件,終究根本解決是看在位者,希望能儘快解決。

太極門義務辯護律師蔡富强:太極門人權迫害案件是以宗教掃黑為名之政治整肅案件。檢察官侯寬仁製造假證人、假證據,誣陷太極門詐欺、逃漏稅。當年配合作偽證之證人稅務員史越生臨終前揭露,本案均由侯寬仁主導,案發當時找他去作證,只是做做樣子。證實本案自始就是造假誣陷、無中生有。蔡富强強調,國稅局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未經實質查核即以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之違法不實起訴書核發稅單,不實違法稅單的毒果是長在刑事冤案這一棵毒樹之上。「刑事三審已判決無罪、無欠稅確定,並獲判國家冤獄賠償,毒樹已除,毒果焉附?」太極門修行道場預定地遭違法拍賣、收歸國有之稅務冤案,國稅局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違法之處分,將違法徵收土地返還太極門,以體現實質正義及法治國精神。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太極門人權迫害案已進入第28年,在2023年12月19日設立不義遺址紀念碑,為全台不義遺址的第108個,此具有高度的重要意義!太極門案是假案不是冤案!太極門人權迫害案,稅單是假的,國稅局害人是真的;行政法院法官不迴避,例如:黃淑玲法官,原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太極門案,又調升到最高行政法院,一個法官,跨越2個審級,「急急如律令」地把1992(81)年的案件,先判決確定。這個手法,是否為刻意安排、計劃的「枉法裁判」。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太極門師徒被迫害很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