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署納管自由潛水 下水需切結能力證明
【中央社台北十八日電】 2024/04/19

觀光署公告納管自由潛水,自行下水者需要切結有能力證明,且須找熟悉水域的人共同下水,帶客下水的業者則須有合格潛水教練證明,希望能夠保障自由潛水的旅客安全。

自由潛水是指不攜帶水下供氧裝備,不吸純氧,單憑正常的呼吸和屏息進行的潛水活動。鑑於發生不少意外事件,交通部觀光署去年開會討論納管,日前正式對外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納管自由潛水。

觀光署原本是有納管水肺潛水,根據觀光署新修正的條文,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具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該潛水活動相對能力證明,且應有熟悉潛水區域的人員陪同後才能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