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29)—行政權獨大 相同事實卻恣意認定
【文/林歆芙】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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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依照立法本意,經過一般訴訟程序,救濟程序結束了,如果處分有重大違法,行政機關還是能依職權撤銷。像太極門稅案,國稅局有多重不合事理的重大違法,例如國稅局依照間接推估的數額課稅,依照所得稅法第83條之一,要經過財政部的核准,國稅局沒有依法做這個程序,處分是無效的。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六個年度中有五年,太極門案被認定不應該課稅,唯獨在1992年度卻被獨立課稅。這種不一致的判斷,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和憲法的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賦予行政機關自我拘束的權力,即使超過法定救濟期間,也應有自行撤銷違法處分的權力與義務。

信杰記帳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負責人蔡維杰:為何太極門案獨獨留住1992年度稅單,無法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問遍接觸的基層或中層的稅務人員,都沒有人能回答,都說要問上層。這反應了一句話「集體負責叫做集體不負責」。

太極門案義務辯護律師蔡富强:太極門門派師徒傳承本質從無改變,從無課稅問題,只有遭侯寛仁檢察官捏造不實證據並違法移送的六個年度,遭國稅局以檢調資料(毒樹)將太極門當成補習班違法課稅並重罰(毒果)。甚至執行機關依枉法裁判,明知不應執行仍強搶民產,致太極門師徒人權遭受嚴重迫害。
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提出兩個解決太極門案的方法,一、透過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其上級機關(包括上上級),亦得為之。二、立法,催生太極門平反條例。1991及1993-1996年度稅單被撤銷的理由,即可當作1992年度綜所稅再審的理由。